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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滑八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滑八民初字第104号原告胡某某,女,1977年3月18日生。被告刘某某,男,1977年3月I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秦涛二0—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