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滑八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滑八民初字第104号原告胡某某,女,1977年3月18日生。被告刘某某,男,1977年3月I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秦涛二0—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