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全执字第156—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2013)全法执字第156-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运佑,董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全执字第156—1号申请执行人邓运佑。被执行人董媛。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全州县人民法院(2011)全民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书和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桂市民一终第23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董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董媛在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XX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董媛在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的银行存款伍拾万元整至全州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户名:全州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全州支行账号:2103230129300015188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金福审判员 卢志平审判员 蒋生凤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