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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民初字第1709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吴晓丽与李振海、黄冈市如峰汽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晓丽,李振海,黄冈市如峰汽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民初字第1709号原告吴晓丽。被告李振海。被告黄冈市如峰汽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晓丽诉被告李振海、黄冈市如峰汽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吴晓丽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振海、黄冈市如峰汽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晓丽撤回对被告李振海、黄冈市如峰汽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晓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大甫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利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