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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法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执行李某新与兰某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川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新,兰某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法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新,男。被执行人兰某智,男。本院在执行李某新与兰某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某新依据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富民一初字第771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年9月25日作出的(2012)富民一初字第7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如强代理审判员  杨家斌代理审判员  黄忠友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董秋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