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围民初字第315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原告石江与被告翟广瑞、赵晓华、屈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江,翟广瑞,赵晓华,屈宏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围民初字第3156号原告石江被告翟广瑞被告赵晓华被告屈宏伟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江与被告翟广瑞、赵晓华、屈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翟广瑞、赵晓华所有的位于围场镇西苑小区1号楼3单元602室楼房一处(房证号为070893)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翟广瑞、赵晓华所有的位于围场镇西苑小区1号楼3单元602室楼房一处(房证号为070893)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二被告负责保管,使用,不得转移、隐匿、毁损、抵押、变卖,否则承担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洪林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单文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