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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永碧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黄某与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碧民初字第48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王海明。被告: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董乐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撤回起诉,系其合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与民事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共计167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戴康强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晓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