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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终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01-01

案件名称

山东省公路检测中心诉伍尾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省公路检测中心,伍尾弟,董振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终字第5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公路检测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常青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洪君,该中心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伍尾弟,男,1971年9月6日出生。原审被告董振启,男,1957年4月5日出生。上诉人山东省公路检测中心不服松溪县人民法院(2013)松民初字第1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省公路检测中心又以其与被上诉人伍尾弟达成和解,双方纠纷已经解决为由,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山东省公路检测中心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山东省公路检测中心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妙霞审判员  李 力审判员  刘松青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晓妹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