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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稷刑一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栗某某、杨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泽瑞,栗俊荣,杨振保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稷刑一初字第9号公诉机关稷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泽瑞,又名顺子,男,196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农民,住本村,。2012年5月25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稷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依法逮捕。2013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栗俊荣,小名二军,男,197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稷山县,农民,住本村。2012年4月24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稷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依法逮捕,6月5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杨振保,绰号三岛,男,197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稷山县,农民,住本村。2012年3月26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稷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依法逮捕,6月12日被取保候审。稷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稷检刑诉(20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泽瑞、栗俊荣、杨振保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稷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志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泽瑞、栗俊荣、杨振保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前半年至2012年3月间,被告人王泽瑞、栗俊荣、杨振保将石二顺(另案处理)、石顺利(另案处理)等人在稷山、新绛、万荣等地偷来的156只羊予以收购,经鉴定,被盗羊只总价值177900元。其中,被告人王泽瑞收购羊92只,价值106500元;被告人栗俊荣收购羊57只,价值66500元;被告人杨振保收购羊7只,价值49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泽瑞、栗俊荣、杨振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盗窃嫌疑人石二顺、石三顺、岳俊学、任永红、任戊斌、赵二女、贺战勇、石顺利的供述笔录;证人王保法、王玉龙、李秦生、黄玉庆、高元茂、鲍东红、赵鸣、李苏良等29人丢失羊只的证言;稷山县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稷山县公安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涉案财物保管凭证;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被告人户口复制件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泽瑞、栗俊荣、杨振保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低价收购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泽瑞、栗俊荣、杨振保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也自愿认罪,本院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泽瑞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交)。(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栗俊荣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交)。(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杨振保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交)。(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王因山审 判 员  兰 平代理审判员  李满喜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邢旭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