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诸民初字第304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魏明华与临泉县第七运输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明华,临泉县第七运输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民初字第3041号原告:魏明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孝明。被告:临泉县第七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富祥。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明华与被告临泉县第七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明华向本院申请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赵珊妮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钱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