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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乾民初字第0033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麻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乾民初字第00334号原告麻某某,女,汉族。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麻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麻某某于2013年4月17日以证据尚未收集齐全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麻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巨征兵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