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乾民初字第0033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麻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乾民初字第00334号原告麻某某,女,汉族。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麻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麻某某于2013年4月17日以证据尚未收集齐全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麻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巨征兵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