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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迎民一初字第00740-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2012)迎民一初字第00740-1号李晓东与高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东,高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迎民一初字第00740-1号原告:李晓东,女,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委托代理人:赵辉,安庆市迎江区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健,男,汉族,住宣城市宣州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负责人:王跃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健,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东诉被告高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晓东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李晓东负担。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荣文香(实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