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锡泉、刘桂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锡泉,刘桂金,朱月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648号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朱石麒,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恒,广东方正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锡泉,男,汉族,住博罗县。身份证号码:×××0216。被告刘桂金,男,汉族,住博罗县。身份证号码:×××4311。被告朱月英,女,汉族,住博罗县。身份证号码:×××4325。本院在审理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锡泉、刘桂金、朱月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刘桂金位于博罗县横河镇何家村坳巷村民小组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林权证》号:博林证字(2006)第002330号、面积:150亩],并已提供信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刘桂金位于博罗县横河镇何家村坳巷村民小组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林权证》号:博林证字(2006)第002330号、面积:150亩]。上述被查封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转让、抵押及作其他形式的处分。以上查封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的期限二年,如需延长查封的期限,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后果自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邓茂军审 判 员 卢东明人民陪审员 黄小凤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鹏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