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黔南刑执字第213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周训江贩毒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训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黔南刑执字第2138号罪犯周训江,男,1971年12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1999年5月5日因犯抢劫罪被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6年3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筑刑一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6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6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2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5年10月29日起至2019年10月28日止。2009年4月9日,本院作出(2009)黔南刑执字第118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11年4月1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127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8月28日止。2013年4月3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北斗山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周训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在外协加工劳动中,能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到课率达100%;遵守生活卫生制度,按规定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和环境卫生。2010年10月26日至2011年10月25日考核周期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1年10月26日至2012年10月25日考核周期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训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建丰审判员  王光辉审判员  黄建红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