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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洋法执字第00351-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张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洋法执字第00351-2号申请人吴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农民。案由:婚姻家庭纠纷。申请人吴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案经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汉中终字第00183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被告张某某返还原告吴某某彩礼及医疗费款共计人民币35000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张某某承担,总计35600元。现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吴建民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张某某在中国邮政银行陕西省洋县支行0303610723005577449号定期存单中存款7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某某在中国邮政银行陕西省洋县支行0303610723005577449号定期存单中的740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保整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薛彩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