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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泸刑申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刘忠杰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事通知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2)泸刑申字第4号刘忠杰:你为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对泸县人民法院(2012)泸泸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2)泸刑终字第24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决及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采信的证据不符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你申诉认为,1、政府征地没有依法补偿非耕地;2、本人没有每天到工地上去查看情况;3、写材料是依法反映相关情况。据此认为,自己既未聚众参与,也没有扰乱社会秩序,请求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泸州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依法取得相关土地使用权后进场施工,遭到原审被告人刘德权、李光玉、温光莲,你及其他群众数十人阻止。你及原审被告人刘德权、李光玉、温光莲以征地补偿过低为由,煽动有关群众不准开发公司施工。你除到工地上查看情况外,还负责写材料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和与政府工作人员对话。你及原审被告人的行为,造成泸州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法施工持续达两个月,停工损失达6.2万余元。该行为符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予惩处。综上,原判决及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你的申请再审理由应当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