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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一初字第0050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0501号原告:王某,男,197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张某,女,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减半负担100元。审 判 长  刘汝成代理审判员  董秀云人民陪审员  张艳芹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少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