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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辖终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吴春林与陈平、楼海燕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平,吴春林,楼海燕,盛永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辖终字第1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春林。原审被告楼海燕。原审被告盛永勤。上诉人陈平不服义乌市人民法院(2012)金义上溪商初字第6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陈平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为杭州市拱墅区,请求将本案移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平提供的房屋租赁协议不能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杭州市拱墅区,其户籍所在地为义乌市,故义乌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陈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少华代理审判员  徐菁婧代理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季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