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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濮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濮阳市龙迈电动车有限公司与朱彦敏、许孟强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市龙迈电动车有限公司,朱彦敏,许孟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第152号原告:濮阳市龙迈电动车有限公司。住址:濮阳县文留镇工业园区。法人代表:杨井双,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蒲礼军,系该公司法务负责人。被告:朱彦敏,男,1969年5月3日生。被告:许孟强,男,1977年5月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市龙迈电动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彦敏、许孟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濮阳市龙迈电动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濮阳市龙迈电动车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8元,减半收取404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效涛审 判 员  杨 勇人民陪审员  佀海军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马传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