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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广州市金伟杰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与邓惠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554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金伟杰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邓惠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554号原告:广州市金伟杰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新河浦路86号之六。法定代表人:卢永慈,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小林,刘蕾菁,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惠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委托代理人:樊玉霞,广东易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世烈,广东易恒律师事务所职员。原告广州市金伟杰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邓惠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金伟杰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广州市金伟杰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志铭审 判 员  伍颖妍代理审判员  郭 雪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潘洁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