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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乐商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01-25

案件名称

蔡灵感与陈新旦、上海禾源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蔡灵感;陈新旦;上海禾源焊接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商初字第4号原告:蔡灵感。委托代理人:郑加飞。被告:陈新旦。被告:上海禾源焊接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小旦。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灵感诉被告陈新旦、上海禾源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灵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8元,减半收取18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朝方人民陪审员  何淑娜人民陪审员  叶海丹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蔡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