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贵执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方习亮与钱桂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习亮,钱桂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贵执字第00043号申请执行人:方习亮,男,1971年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钱桂娥,女,1979年9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方习亮与钱桂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贵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贵民一初字第009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钱桂娥至今未全部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钱桂娥在永辉超市的工资2000元至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单位银行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俐琴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会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