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黔南刑执字第2109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马敏支抢劫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敏支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黔南刑执字第2109号罪犯马敏支,男,1987年7月1日生,回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2005年8月5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05)威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5年3月26日起至2017年3月25日止。2009年6月25日,本院作出(2009)黔南刑执字第232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1年7月20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307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4年12月25日止。2013年4月3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北斗山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马敏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敢于制止违规违纪行为,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能主动克服患“脾肿大原因”疾病的困扰,积极帮助他犯,表现较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到课率100%。严格遵守生活卫生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内务卫生。2010年12月26日至2011年12月25日考核周期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1年12月26日至2012年12月25日考核周期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敏支减去有期徒刑剩余刑期,予以释放,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建丰审判员 王光辉审判员 黄建红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