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江安执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罗胜富申请执行唐书君、尹显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盛富,唐书君,尹显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江安执字第160号申请执行人罗盛富,男。委托代理人阳云辉,四川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唐书君,男。被执行人尹显超,男。本院在执行罗盛富申请执行唐书君、尹显超民间借贷纠纷(﹤2011﹥江安民初字第499号)一案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唐书君与陈宗英共有的、位于云南省水富县向家坝镇沙坪中路东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向字第﹤2199﹥号,共有权证号为共字第﹤1443﹥至﹤1444﹥号)、建筑面积为43.95平方米的门市一间,现对该门市进行价格评估、拍卖,本案的执行尚需时日。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江安民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象桥审 判 员 成关云代理审判员 刘 萍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曹昌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