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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江安执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罗胜富申请执行唐书君、尹显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盛富,唐书君,尹显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江安执字第160号申请执行人罗盛富,男。委托代理人阳云辉,四川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唐书君,男。被执行人尹显超,男。本院在执行罗盛富申请执行唐书君、尹显超民间借贷纠纷(﹤2011﹥江安民初字第499号)一案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唐书君与陈宗英共有的、位于云南省水富县向家坝镇沙坪中路东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向字第﹤2199﹥号,共有权证号为共字第﹤1443﹥至﹤1444﹥号)、建筑面积为43.95平方米的门市一间,现对该门市进行价格评估、拍卖,本案的执行尚需时日。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江安民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象桥审 判 员  成关云代理审判员  刘 萍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曹昌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