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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微民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王浩花与张再坊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微民初字第370号原告王某,女,1976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金涛,济宁市市中区个体民营经济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男,1977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金涛,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系十八年的夫妻关系,生育一子一女,女孩张某甲现年16岁,男孩张某乙现年15岁。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因性格不合经常打架。被告脾气古怪,喝酒成瘾,常常无端猜忌原告,夫妻之间缺乏理解和信任,难以沟通,夫妻感情日趋破裂。2011年1月7日,原被告一同在微山县民政局补办结婚证后协议离婚未果。现原被告和好无望,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俩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家庭财产。被告张某辩称,我们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十八年的夫妻关系,1998年农历5月初10生女孩张甲,1999年农历9月十七生男孩张某乙。2011年1月7日,原被告一同在微山县民政局补办结婚证后协议离婚未果。2013年2月25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张某则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结婚证、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是同居并生育两个子女后再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家庭较为幸福美满。原被告共同生活中虽时有吵闹,但多因生活琐事所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且原被告的两个孩子更需要父母双方的共同关爱才能健康成长,故原告要求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长兵审 判 员  满孝安人民陪审员  王开胜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