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唐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230号原告唐某被告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以与被告无法就婚生儿子的抚养费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刘林建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葛争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