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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民初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肥乡县农信农业专业合作社与王月玲、王卫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肥乡县农信农业专业合作社,王月玲,王卫朝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民初字第1031号原告肥乡县农信农业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梁金锁,该合作社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陈文红,女。被告王月玲。被告王卫朝。本院2012年9月17日受理原告与两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郝社民独任审判,书记员史小领担任记录,现审理终结。原告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肥乡县农信农业专业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郝社民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史小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