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民初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肥乡县农信农业专业合作社与王月玲、王卫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肥乡县农信农业专业合作社,王月玲,王卫朝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民初字第1031号原告肥乡县农信农业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梁金锁,该合作社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陈文红,女。被告王月玲。被告王卫朝。本院2012年9月17日受理原告与两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郝社民独任审判,书记员史小领担任记录,现审理终结。原告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肥乡县农信农业专业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郝社民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史小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