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253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闫德锁与北京乔家铺子商贸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德锁,北京乔家铺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2532号原告闫德锁,男,1977年01月0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振生,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被告北京乔家铺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鼓楼大街2号楼701。法定代表人,梁惠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德锁与被告北京乔家铺子商贸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德锁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乔家铺子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德锁撤回起诉。审判员 于颖颖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果继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