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草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陈芳与金建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草民初字第119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方卫义。被告: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陈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金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朱良非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