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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济商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郭圣峰、杨福利与徐连元、徐湘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圣峰,杨福利,徐连元,徐湘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济商初字第8号原告:郭圣峰。原告:杨福利。被告:徐连元。被告:徐湘。上述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高传峰、高中谦,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圣峰、杨福利与被告徐连元、徐湘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圣峰、杨福利于2013年4月18日以双方已庭外自愿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圣峰、杨福利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圣峰、杨福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370元,减半收取2518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30185元,由原告郭圣峰、杨福利负担。审判���长胡玉松审 判 员  崔英代理审判员  董浩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彭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