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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复民初字第306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48)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复民初字第3065号原告刘某。被告孙某。委托代理人张树峰,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段红祥审 判 员  张 慎人民陪审员  杨 冉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文忠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