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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开民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方新平与邹寿春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新平,邹寿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衢开民初字第394号原告:方新平。被告:邹寿春。原告方新平与被告邹寿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4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姚斐杰独任审判,于2013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新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邹寿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0年,被告邹寿春雇佣原告方新平为其承包的位于杭州九堡的工程做木工,原告方新平共工作了2个月,被告邹寿春支付了3000元,尚欠工资4900元。根据《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邹寿春支付原告方新平工资4900元,限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邹寿春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姚斐杰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邱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