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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沂南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王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沂南刑初字第132号公诉机关沂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沂南县。2012年9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沂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沂检刑诉(2013)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张京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27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刘某某(已判决)结伙,在沂南县经济开发区某某村“某某”网吧门前,窃取于某某停放在此处的格伦特电动车一辆并变卖,该车价值1840元人民币。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庭审时无异议,无辩解意见,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书证、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等证据加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赃,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3600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汲 洋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晓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