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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白洮平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洮北支行与张景海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洮北支行,张景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白洮平民初字第5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洮北支行。被告:张景海,现住白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洮北支行诉被告张景海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洮北支行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洮北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740.00元,减半收取370.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瑞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辛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