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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莱州执字第915—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启明与被执行人韩进财扣划裁定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启明,韩进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州执字第915—1号申请执行人:王启明,男,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韩进财,男,1954年1月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原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王启明与被执行人韩进财清算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启明以莱州市人民法院(2011)莱州商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和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烟商二终字第25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韩进财未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韩进财与苑新梅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文化东路支行有共有存款可供执行,且已被本院(2011)莱州商初字第510号民事裁定冻结50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依本院(2011)莱州商初字第510号民事裁定对韩进财与苑新梅共有的以苑新梅的名义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文化东路支行存款50000.00元的冻结。二、扣划被执行人韩进财与苑新梅共有的以苑新梅的名义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文化东路支行存款5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强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荆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