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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汉阳刑初字第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田小贵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小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鄂汉阳刑初字第00227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小贵,无职业。2007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8年5月11日刑满释放。2012年4月因吸毒被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阳检刑诉(2013)第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小贵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小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12日零时许,被告人田小贵伙同“黑炭”(姓名不祥)窜至武汉市汉阳区3510宿舍1栋1单元701室李某家中,采取翻窗入室的方式,盗得李某价值人民币852元的诺基亚n79型手机1部及现金人民币3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田小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证人李某的证言,手印鉴定书,价格鉴证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被告人田小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小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小贵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田小贵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田小贵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小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15日起至2013年8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玲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