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温民终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朱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民终字第4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上诉人叶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瑞安市人民法院(2012)温瑞民初字第19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叶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叶某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叶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宗波审 判 员 郑文平代理审判员 蔡蓓蓓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百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