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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云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卢某、叶某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叶某,严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丽云刑初字第6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6月18日被云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1年6月21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12年1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2013年1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因本案,于2012年12月27日被云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1月31日经云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云和县看守所。被告人叶某。因本案,于2012年12月27日被云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1月24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被告人严某。因本案,于2013年1月7日被云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云和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刑诉(201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叶某、严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云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叶某、严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8日至12月26日期间,被告人卢某在云和县元和街道陈家村附近的一处简易棚、云和县职技校附近的一处拆迁房开设赌场20天左右,30余场次,召集王某、王拥华、王乃陆、陈林海等人用骨牌开庄赌博,参赌人员十余人,从中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8000余元。被告人叶某从2012年12月15日开始为该赌场抽取头钱,至少帮忙抽头15场次,期间的抽头获利款共计人民币6000余元。向卢某领取抽头工资人民币600元。被告人严某从2012年12月10日开始,用自己的“雨燕”小车(车牌号:浙K×××××)为该赌场开车接送参赌人,至少帮忙接送15趟,接送人员至少30人次,在赌场开庄近10次,向卢某领取汽车加油费人民币300元,期间的抽头获利款共计人民币600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叶某、严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被告人卢某、叶某、严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王某、林上柱、刘章根等17人的证言,被告人卢某的《现场指认笔录》、指认照片、侦查机关提供的《归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被扣押的赌具骨牌、《收缴决定书》、证人王某、林上柱等人的户籍信息、被告人卢某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户籍证明》、叶某、严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召集多人参赌,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8000余元;被告人叶某、严某帮助他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在其帮助期间的赌场抽头获利分别共计人民币6000余元;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卢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叶某、严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均系从犯,均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卢某、叶某、严某自愿认罪,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叶某、严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对其均可适用缓刑。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2)丽云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卢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中的缓刑部分;被告人卢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与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8000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27日起至2014年6月2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叶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三、被告人严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四、被告人卢某、叶某、严某的违法所得予以继续追缴;五、作案工具骨牌两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代理审判员  何跃燕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王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