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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嵊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钟涛英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涛英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绍嵊刑初字第120号公诉机关嵊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涛英。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8月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嵊州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仇海君。嵊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嵊检刑诉(2013)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涛英犯诈骗罪,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对被告人钟涛英判处六至八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钟涛英及其指定辩护人仇海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9年12月至2011年4月期间,被告人钟涛英谎称要将嵊州市区南桥头的一套房子卖给任某,后以借为名,在嵊州市区先后7次从任某处骗得人民币共计205000元。事后,经任某催讨,被告人钟涛英归还人民币32000元。2、2011年12月下旬,被告人钟涛英谎称其丈夫“王某乙”是教办主任,可以帮陈某乙解决小孩读书问题,后借其婆婆住院之机,在嵊州市,以“王某乙”名义发手机短信借钱等手段,先后两次从陈某乙处骗得人民币共计19000元。3、2012年2-3月期间,被告人钟涛英虚构有地皮可卖给樊某,后谎称其崇仁镇的风管厂需要转贷等名义,在嵊州市区多次从樊某处骗得人民币共计71500元。事后,经樊某多次催讨,被告人钟涛英归还人民币4万元。4、2012年4月,被告人钟涛英在嵊州市剡湖街道“又一村”饭店邀请赵某、夏某等人吃饭时,谎称教育局某领导是其姐夫,可以帮赵某取得做校服的生意,后虚构做茶叶生意缺少资金,在嵊州市三江街道假日大酒店边,从赵某处骗得人民币1万元、从夏某处骗得人民币15×××00元。事后,经两人催讨,被告人钟涛英归还赵、夏二人各人民币5000元。5、2012年5月10日中午,被告人钟涛英在嵊州市三江街道惠民街286号龚某经营的和源农家菜馆,谎称当晚要在菜馆请客,在取得龚某的信任后,以有急事为由,从龚某处骗得人民币2000元。次日,龚某向嵊州市公安局三江派出所报案,后被告人钟涛英归还人民币500元。6、2012年6月,被告人钟涛英谎称其姐夫是教育局领导,可以帮在嵊州市三江街道剡兴路6号蒋某经营的百家顺酒店拉餐饮业务,后虚构与其老公打离婚官司,以要将其在崇仁镇投资的风管厂拿回而需要资金为由,在嵊州市区先后两次从蒋某处骗得人民币共计6万元。7、2012年6月,被告人钟涛英在嵊州市三江街道惠民街473号马某乙经营的洁静美容美体养生馆,谎称其父被老公打伤缺医药费,从马某乙处“借款”3000元,几天后如数归还。在取得马某乙的信任后,同月12日上午,被告人钟涛英赶到该养生馆,虚构并哭诉与其老公打离婚官司,以缺少钱为由,从马某乙处骗得人民币1万元。综上,被告人钟涛英诈骗作案10余起,从任某等8名被害人处骗得人民币共计392500元,其中已退还82500元。被告人钟涛英对诈骗的定性持有异议,表示自己只是出具借条借钱而已。同时表示在第3起指控中其只借了66500元,而还了45000元;在第7起指控中其未曾向马某乙借款1万元。指定辩护人仇海君发表被告人法制意识淡薄、系初犯、归案后对于借钱事实供认不讳、在第3起指控中被告人只借了66500元等辩护意见,请求对被告人钟涛英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9年12月至2011年4月期间,被告人钟涛英谎称要将嵊州市区南桥头的一套房子卖给任某,后以借为名,在嵊州市区先后7次从任某处骗得人民币共计205000元。事后,经任某催讨,被告人钟涛英归还人民币32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任某的陈述,证明钟涛英说她在嵊州市南桥头那里有房子,说会把房子卖给其,叫其借钱给她,说借她的钱以后可以在房款里面扣,其答应了,因为钟涛英当初拿来过这间房子的房产证,当初这个房产证上写了钟涛英的名字,其亲戚李某甲和钟涛英的老公应某也知道钟涛英有这么个房产证。在2××9年12月初,钟涛英说她的大哥王某甲要转贷,叫其借给王某甲3万元钱,于是其将钱给他们了,过了几天,他们就把钱还了。又过了几天,钟涛英用同样的理由向其借钱,说是要交税,钱不够,反正以后可以抵房款的,其就分了四次借钱给了钟涛英,第一次是1万,第二次是2万,第三次是2万,第四次是1万8千。这样钟涛英在2××9年12月份的时候,一共从其这里拿走了6万8千元钱。其被钟涛英拿走这些钱之后,一直叫她把房子转给其,但是钟涛英一直在拖延。在2010年老过年前后的时候,钟涛英对其说要做水果生意,少10万元钱,叫其搭10万元钱给她,说也是可以在房款里面扣的。其想想她的房子总是真的,而且其也急需要房子,就把10万元钱借给她了。期间其又多次向钟涛英催房子过户的事情,但是钟涛英一直在推脱,还说在2011年4月份左右,会把房子写给其的。2011年2月份时,钟涛英说她老公应某要发工资,叫其借2万元钱给她,当时这个钱也可以在房款里扣的,其就又借给了她2万元钱。2011年3、4月份的样子,钟涛英说她要转贷款,向其借1万7千元钱。之后,其就一直催钟涛英把房子转过来,未果。其当时就觉得怀疑,就去钟涛英陪其去看过的房子看了一下,发现房子已经有别人住着了。其就觉得被钟涛英骗了。其千方百计的找到了钟涛英,向她讨还从其这里骗去的钱,还对她说,为了买她的房子,其已经欠了一屁股债了,如果她不把房子写给其,或者不把钱还给其,其就要和她同归于尽了。当时钟涛英在其的硬逼之下,就还给了其2万5千元钱。钟涛英怕其不相信,还写了借条给其,说余款18万元在2011年11月30日前归还,如果不归还的话,就把南桥头的那套房子写给其。但是后来钟涛英一直没有还钱,也一直没有把房子写给其,其就来报案了。在2012年6月份的时候,其去问钟涛英讨要钱,她还给了其6千6百元。其算过了,到现在为止一共有17万3千4百元钱没有还。(2)被告人钟涛英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于上述时间多次以卖房子给任某为由多次向他借钱,其带任某去看过房子,但房子具体是谁的其不清楚。借款数额共计205000元,偿还过他一次25000元的和一次7000元的。(3)借条,证明被告人钟涛英于2011年10月30日向任某出具18万元的借条,含“想把南桥头房子卖给任某”等内容。(4)保证书,证明被告人钟涛英于2011年12月26日向任某出具保证书,对上述18万元分期于2013年1月13日及同年4月30日前归还。(5)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明其曾叫钟涛英到任某处借过3万元钱,过了一天其当场还掉了,其他其没有再叫钟涛英去借过钱,其自己做公司代理,其根本不用交税。(6)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明钟涛英以把她在嵊州市南桥头的房子转给其姐夫任某为由,不断向他借钱,过程与数额同被害人任某的陈述基本一致且相互印证。钟涛英还把房产证的编号用她自己的手机发信息到其的手机上,后来其去房管委查过钟涛英的房产证,是假的。这条短信息其还保留着。手机信息内容照片显示被告人钟涛英以150××××0466的手机向李某甲发出“嵊房权证2××9字登记时间2××90616,编号330199799”的信息。(7)证人史某的证言,证明其现住的南桥路8-1号102室是通过中介于2011年7月8日买的,房产证是同月20日做的,其不认识叫钟涛英的人。(8)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李某甲辨认出被告人钟涛英系从其姐夫任某处骗取17万余元的人。2、2011年12月下旬,被告人钟涛英谎称其丈夫“王某乙”是教办主任,可以帮陈某乙解决小孩读书问题,后借其婆婆住院之机,在嵊州市,以“王某乙”名义发手机短信借钱等手段,先后两次从陈某乙处骗得人民币共计19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证明其在一次谈话中说过其小孩马上读初中了,有择校问题,当时钟涛英就跟其说“那么跟其老公说一下好了,”其问她“老公干什么的?”她说“王某乙,教办主任”,当天她向其借了500元,次日就还了。然后一个手机号为182××××5480发其短信,说是钟涛英老公王某乙,问其小孩读书的情况,当天晚上钟涛英短信发来说她婆住院了,先借她4000元,其借给了她。次日钟涛英发其短信说她婆要转院到杭州,要6万元。过了段时间,182××××5480又发其短信,意思是说他在体教局四楼开会,麻烦其把他的卡拿去,汇1万元给他老婆,绍兴领导在真的没有办法走开。其答应先汇过去。接着其收到短信“中国银行,钟涛英,62×××62汇她一万五,让她多放点,其十二点半开好会给你送来,昨天其老婆说还要给你4000元,谢谢你的帮忙。”后来其给这个卡号汇了15×××00元。其查过,王某乙并不是教办主任,是黄泽镇中校长,他说根本不认识钟涛英,于是其来三江派出所报案了。(2)从陈某乙处调取和自称王某乙的人(182××××5480)以及钟涛英发的信息照片,证明陈某乙与182××××5480的信息联系情况,与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基本一致且相互印证。(3)上述卡号新线存款历史交易明细清单卡号为62×××62的中国银行卡的账户名为钟涛英,该卡于2011年12月24日汇入1.5万元,同日,该款被分六次提取。(4)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明其于2012年1月8日接到一个叫陈某乙的人的短信,说钟涛英在陈某乙这里说其是钟涛英的情人,钟涛英借了他19000元钱一直都没有还。(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当时其的婆婆住院了,其就以这个借口问陈某乙借钱,第一次向她借钱4千元,后来向她借钱1万5千元,其还给了陈某乙一个中国银行的卡号,叫她把钱打在这个卡号上。后来陈某乙把这些钱打过来后,其中一部分钱被其用掉,另一部分钱放在老家。其认识王某乙,但和王某乙是没有关系的。3、2012年2-3月期间,被告人钟涛英虚构有地皮可卖给樊某,后谎称其崇仁镇的风管厂需要转贷等名义,在嵊州市区多次从樊某处骗得人民币共计66500元。事后,经樊某多次催讨,被告人钟涛英归还人民币4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樊某的陈述,证明钟涛英于2012年2月24日以钥匙在房间拿不出钱为由向其借款1000元,并说第二天还钱。第二天钟涛英说她老公把她卡全部拿走失踪了,让其借点钱给她买酒店厨房材料,其借她1500元。后来钟涛英说她姐夫在西港村有二块地皮要其去买,钱她先给其垫上,在自来水厂那里也有一块地皮可以去买,并带其到自来水厂工农路15幢4号楼去看了看,后在其店里她问其拿4000元给她用下,说是还崇仁丰管厂的贷款,其给了她4000元。后来钟涛英带其到西港村天桥下看了下地皮,说钱她会先付的,先把她贷款的钱给她,于是其从朋友那里借了6万元钱给钟涛英,她拿走了钱后说要去接女儿就离开了。其一共借给她66500元,开始没写欠条,后来其与她去过派出所,她就写了借条。钟涛英还了其4万元。(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樊某辨认出被告人钟涛英系上述多次从其处骗钱的人。(3)被告人钟涛英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分多次向樊某借了66500元,第一次是因为其钥匙被锁了向她借了1000元钱,后来向她借钱都是以其老公要转贷的名义借的,后来其把4万元钱还给了樊某。4、2012年4月,被告人钟涛英在嵊州市剡湖街道“又一村”饭店邀请赵某、夏某等人吃饭时,谎称教育局某领导是其姐夫,可以帮赵某取得做校服的生意,后虚构做茶叶生意缺少资金,在嵊州市三江街道假日大酒店边,从赵某处骗得人民币1万元、从夏某处骗得人民币1.5万元。事后,经两人催讨,被告人钟涛英归还赵、夏二人各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夏某的陈述,证明钟涛英与其等在一次吃饭时说教育局局长陈某甲是其姐夫,赵某说自己是做校服生意的,钟涛英说有校服可以让赵某做,有15万件的单子,吃饭的时候钟涛英就一直说自己怎么有钱。后有一次钟涛英对其等说,她要去做茶叶生意,要22万元钱,她自己的卡里有19万5千元,就问其和赵剑帅借钱。赵某因为要钟涛英介绍服装生意,就答应借1万元钱给他。钟涛英说还差1万5千元,就向其借,其想想钟涛英这个人看上去是比较有钱的,而且她还说马上会把钱还给其等的,其也同意了。随后其接了赵剑帅一起去取钱,二人分别取了1.5万元、1万元钱借给了钟涛英。后来其等觉得被钟涛英骗了,通过各种办法找到钟涛英后她说真的没有钱,其等就要钟涛英写了借条,后来钟涛英迫于压力还了其与赵剑帅每人5千元钱。(2)被害人赵某的陈述,与被害人夏某的陈述基本一致且相互印证。(3)借款合同,证明被告人钟涛英于2012年6月18日分别向夏某和赵某出具1.5万元和1万元的借条。(4)证人吕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4月份的一天,钟涛英到其办公室里来,说她姐夫是嵊州市教育局的老局长陈某甲,在前几年每年有茶叶发到宁夏去,每年有十几万的生意可以做,今年也要买16万元的茶叶,想到其这里来做。其当时就说好的,只要她打十万定金进来,其就会帮她采购茶叶的,其他的细节可以等他付了定金之后再讨论过的。当时钟涛英说她过几天会打定金过来的,可她一直没有打定金过来。后来一次在与钟涛英及其三个朋友在吃饭的时候,钟涛英说陈某甲是她的姐夫,可以帮其中一个做校服生意的朋友忙介绍这个生意。大约过了半个月,上述钟涛英的那三个人来到了其办公室,问其有没有和钟涛英一起做过茶叶生意,还问其钟涛英有没有给过其钱。其当时就觉得奇怪,就问他们是怎么回事情。他们就告诉其说钟涛英借着和其合伙做茶叶生意的名头,向他们借了钱,说是把钱给其,和其一起合伙做茶叶生意了,还说马上就会把钱还给其的,结果一直没有还过。其就知道钟涛英这个人是在骗人的。(5)被告人钟涛英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以没有钱用了为由分别向名典宝贝的老板(赵某)及“惠惠”(夏某)借款1万元及1.5万元钱,均被其老公应某拿去用掉了。因为二人均叫了讨债公司的人来其这里来讨债,其各还二人每人5000元钱。其认识前教育局局长陈某甲,但二人不是亲戚,也未合作做过生意。5、2012年5月10日中午,被告人钟涛英在嵊州市三江街道惠民街286号龚某经营的和源农家菜馆,谎称当晚要在菜馆请客,在取得龚某的信任后,以有急事为由,从龚某处骗得人民币2000元。次日,龚某向嵊州市公安局三江派出所报案,后被告人钟涛英归还人民币5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龚某的陈述,证明以前在这家开店的店主钟涛英于上述时间来到其店,说她下午5时许要请客,让其准备三桌菜,价格每桌在700元左右。她在其店吃了午饭后说她住卧龙的,有急事让其借她2000元,到时她母亲会拿钱过来,其想她反正晚上要吃饭的就借她2000元。到晚上打电话给她,她一会说在吃晚饭,一会说明天再说,至今还不见她来还钱,也不来请客,其就怀疑被她骗了。(2)被告人钟涛英供述与辩解,证明因为有人问其借钱,其向龚某借过2000元钱,后来事情闹到派出所,其没办法就还了他500元。6、2012年6月,被告人钟涛英谎称其姐夫是教育局领导,可以帮在嵊州市三江街道剡兴路6号蒋某经营的百家顺酒店拉餐饮业务,后虚构与其老公打离婚官司,以要将其在崇仁镇投资的风管厂拿回而需要资金为由,在嵊州市区先后两次从蒋某处骗得人民币共计6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蒋某的陈述,证明钟涛英跟其说起一天能给其拉来5000元营业额,她说嵊州市教育局局长陈某甲是其姐夫,让其姐夫去跟每个学校的校长说一声好了,让老师要吃饭就到其酒店来吃。后来她向其哭诉她老公外面有小老婆了,老公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了。其和老公在崇仁党的溪滩桥头一起办了一个风管厂,钱都是其投资的,已投了140万元左右的钱,但现在跟其老公离婚,其一定要贴其老公35万元,法院才会把厂给其,但其还少9万元。她还说她母亲的手被机器绞断了,弟弟出车祸去世了,现在这个厂已经有一个老板看中,他会以180万元买去的,只要其跟其老公一离婚,其把厂卖给老板,那老板就会把180万元钱给她。当时她向其借9万元钱,说厂卖掉钱拿来后就把这9万元钱还给其,她还承诺在半个月之内还其。其说一下拿不出这么多钱,3万到有,她说3万也没有关系,但是第二天早上法院要判和她老公离婚案了,是3号庭。第二天早上,她过来,其把3万元钱给她了。后来她跟其说,离婚法院没有判成功,她老公开口要50万元作为补贴,说这个忙其一定要帮她,要借其五六万元,只有这个事情解决了,其才能安心给其拉客户。其答应第二天给她3万元。第二天早上,其把3万元钱送去法院门口交给钟涛英。下午其打电话问她情况怎样,她说没有离成,过几天再开庭。她没有一次给其拉过客户,其也不相信了,就问她什么时候还6万元钱,她说一定还其。后来她曾带其到江南春城8楼,用钥匙打开门后说这套房子是她的,担心什么,6万元钱其会还的。她一拖再拖,后来联系不上了。(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明钟涛英与其讲起她和老公感情不好,打算离婚,但并没有说到要打官司,也没有委托其帮她打官司。(3)被告人钟涛英供述与辩解,证明其向蒋某借了2次钱,每次3万元,一共6万元。第一次其对他说有急用,第二次说其和老公打离婚官司要用。其问过好几个律师,但是都是咨询,并没有花过钱。这些钱有1万多元其还给别人了,另外有一部分钱其是在浦江的时候用掉的,还有4万元左右和老公打架时被他抢去了。7、2012年6月,被告人钟涛英在嵊州市三江街道惠民街473号马某乙经营的洁静美容美体养生馆,谎称其父被老公打伤缺医药费,从马某乙处“借款”3000元,几天后如数归还。在取得马某乙的信任后,同月12日上午,被告人钟涛英赶到该养生馆,虚构并哭诉与其老公打离婚官司,以缺少钱为由,从马某乙处骗得人民币1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马某乙的陈述,证明2012年5月以来,一女子每过一段时间就到其店来坐,每次说起她不幸的事,这样来了10几次。到6月初的时候,她又来其店里,说她爹被她老公打伤了缺医药费,让其借她3000元,其就借她3000元,过了5、6天她还了其钱,其觉得这个人有信誉,对她有好感。6月12日,她给其发短信说要跟她老公离婚缺少3万元,让其借她3万元,其回复没有3万元。后她来店里,手上还拿着2万元钱,哭着说一定要其帮忙,其心一软就借给她1万元,没有过写借条。后来她来过店里2、3次,说正跟老公在打官司,打好了有一笔钱可以拿来还其。后其多次打电话给她,她就不再接了,到现在一直联系不让她。她叫钟涛英,住上杨。(2)证人马某甲的证言,与被害人马某乙的陈述基本一致且相互印证。(3)证人商丹莹的证言,与证人马某甲的证言基本一致且相互印证。综上,被告人钟涛英诈骗作案10余起,从任某等8名被害人处实际骗得人民币共计305000元。证明本案事实的还有以下证据:(1)被告人钟涛英的供述与辩解,证明自2011年把酒店转掉后就一直没有工作,也没有什么收入,不过以前有点钱存下来,存的是很少的,只是自己的零用钱,用来办事情是不够的。(2)证人应某的证言,证明其与被告人钟涛英于2011年4月结婚,结婚前后有多次不诚信的骗借行为,其在2012年1月开始就跟她提出离婚,三次她都说要考虑考虑,结果离不成,她与前夫离婚原因也是她骗钱日子过不下去离婚。钟涛英平时有10多个手机号码,她用这些手机扮演各种身份,从不打电话号码,都发短信的,还报假案。二人没有打过离婚官司,也没有经过法院。其看见过一张房产证,上面是钟涛英的名字,地址在嵊州市南桥路8-1幢102室。后来其经查证,发现钟涛英是在骗其的,她根本没有房子的。她这个人经常在骗人,她说技术监督局的李某甲是她哥,他们在一起做生意的。陈某甲是她的姐夫,他们也是在一起做生意的。其有好多伙队都被她骗去过钱。而且她对别人说其的厂是她投资的,总投资有140万元,其实其厂总共才投资了10来万元钱。(3)证人钟某的证言,证明其系被告人钟涛英之父,钟涛英出去几年,从来没有拿过一分钱回家,连其生病住院出没拿钱回家,反而钟涛英从家里拿了5万元钱,说是一个月就把钱还回来,结果一直没还。她母亲去杭州检查身体也没拿钱回来,人也没有回来过。(4)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明其没有名为钟涛英的亲戚,其没有和她合作过任何生意,也没有帮助她拉过生意。(5)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钟涛英的出生日期等基本身份信息。(6)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钟涛英于2012年8月1日由蒋某扭送到长乐派出所的归案经过。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涛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提出的量刑建议基本适当。被告人钟涛英提出其是出具借条借钱而非诈骗的辩解与其以借钱为名行诈骗之实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钟涛英及其指定辩护人提出的第3起指控中涉案金额为66500元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为打击犯罪,保障公私财产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钟涛英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涛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二年八月一日起至二○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继续向被告人钟涛英追缴尚未追回的赃款,退还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安琳人民陪审员  金以康人民陪审员  贝仲林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浩英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