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旬民初字第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庞某诉旬邑县湫坡头镇某村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旬邑县湫坡头镇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旬民初字第00291号原告庞某,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旬邑县湫坡头镇,村民。被告旬邑县湫坡头镇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理人王某,男,系旬邑县湫坡头镇某村村委会主任。原告庞某诉被告旬邑县湫坡头镇某村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小勇适用普通程序于2013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庞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旬邑县湫坡头镇某村村民委员会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见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庞某诉称:2008年被告修建村道时租用自己的压路机为其两次施工,工程结束后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两次共计付给自己工时费5890元,由于被告当时无钱给付,便由其法人代表当即给我书写了欠条一张。后自己多次催要,被告月无钱为由推脱不还。因此,现请求被告清偿拖欠的工程款589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旬邑县湫坡头镇某村村民委员会未作答辩。综合原告的陈述,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拖欠原告的工时费5890元如拖欠应付偿还。原告庞某针对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出示被告于2012年1月5日书写的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欠其工时费5890元的事实。本院经对原告所举证据综合审查分析认为:对于原告所提供欠条一张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同本案有一定的关联性,予以认定。被告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综合原告陈述、本院认的证据证明了一下事实:原告经营压路机。被告村子修村街道时,分别于2008年全年5月、10月两次雇用原告的压路机为其施工,工程结束后双方进行了了结算,两次施工被告共计拖欠原告工时费5890元未付。2012年1月5日,由被告党支部书记白某、村委会主任王某共同向被告出示了5890元的欠条一张。后原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均以无钱给付为由推脱不还,双方酿成纠纷。原告与2013年3月11日以诉称理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清偿欠款,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综合所述,本院认为:原告受被告雇佣,为其提供劳务,被告理应及时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但被告却无故拖欠原告劳动报酬,并且在原告的多次催要下未尽快向原告付款,明显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现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旬邑县湫坡头镇某村民委员会与判决生效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庞某劳动报酬589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如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小勇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凯锋附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的清偿】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一十一条【违约责任的一般条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