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执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刘宪英与任保玉婚前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宪英,任保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刘宪英,女,1954年11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任保玉,男,1967年5月生,汉族,安阳市。本院在执行刘宪英与任保玉婚前财产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北民二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任保玉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任保玉于2013年4月4日前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任保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安阳市的房屋所有权办理变更登记为刘宪英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来生审判员 刘庆生审判员 刘继霞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