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南法沥民二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与被告谭志源信用卡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邓亚苏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南法沥民二初字第13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住所地:XXX,注册号:(分)XXX。负责人陈南欢。被告邓亚苏,男,196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本院于2013年2月18日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与被告邓亚苏信用卡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3年4月18日以被告已偿还了全部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因原告申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春菲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谭韵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