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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柘行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柘城县国土资源局与李景臣土地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柘城县国土资源局,李景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柘行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柘城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李伟峰,男,系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李景臣,男,住柘城县。柘城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的土地行政处罚一案,经审查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宋 静审判员 杨莹华审判员 董 晓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路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