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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商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与杜涛、李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杜涛,李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商初字第16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住所地,淄博高新区火炬广场北侧(火炬大厦西邻)。企业代码:76971565-4被告:杜涛,男,1971年9月31日生,汉族。被告:李杰,女,1972年6月2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诉被告杜涛、李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三年四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4元,保全费370元,合计694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赵党国审  判  员 蒋中山人民 陪 审员 程卫东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代) 郑 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