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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蓝民二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蓝田县方明建筑队与张科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田县方明建筑队,张科武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蓝民二初字第00032号原告蓝田县方明建筑队。住所地:蓝田县蓝关镇东场村四组蓝金路北侧。业主方明,该建筑队经理。委托代理人马群力,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科武,男,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赵门利,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蓝田县方明建筑队与被告张科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蓝田县方明建筑队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蓝田县方明建筑队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田县方明建筑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原告已预交)不予收取。审判员  牛富玲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