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刑三终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3-11-25
案件名称
王恩有故意杀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3)吉刑三终字第53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恩有,男,汉族,1978年6月21日出生于吉林省安图县,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安图县。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1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图县看守所。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恩有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2012)延中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王恩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王恩有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王恩有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恩有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恩有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许日审判员吴东明代理审判员张尧二○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于恬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