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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路支行与池吉成、顾秀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路支行,池吉成,顾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676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闫春阳,行长。被执行人池吉成。被执行人顾秀梅。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路支行与池吉成、顾秀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金民二初字第17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路支行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池吉成、顾秀梅名下银行存款35725.09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宝霞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卞 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