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乐虹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叶兴亮与连新盛、陈玉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兴亮,连新盛,陈玉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虹民初字第111号原告:叶兴亮。被告:连新盛。被告:陈玉薇。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兴亮诉被告连新盛、陈玉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兴亮于2013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兴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兴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叶兴亮负担。审判员 杨士威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琦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