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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乐虹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叶兴亮与连新盛、陈玉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兴亮,连新盛,陈玉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虹民初字第111号原告:叶兴亮。被告:连新盛。被告:陈玉薇。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兴亮诉被告连新盛、陈玉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兴亮于2013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兴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兴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叶兴亮负担。审判员  杨士威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琦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