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舟民终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浙江银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舟山飞龙建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舟山飞龙建材开发有限公司,浙江银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舟民终字第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舟山飞龙建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信杰。委托代理人郭献金、周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银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虞优珠。委托代理人何叶敏。上诉人舟山飞龙建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龙公司)因与浙江银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2)舟普六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故飞龙公司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飞龙公司撤回上诉申请,不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舟山飞龙建材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548元,依法减半收取4274元,由上诉人舟山飞龙建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奚安娜审 判 员 徐惠忠代理审判员 张秀梅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高嘉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