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柘行执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柘城县国土资源局与马臣祥土地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柘城县国土资源局,马臣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柘行执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柘城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李伟峰,男,系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马臣祥,男,住柘城县。柘城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的土地行政处罚一案,经审查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宋 静审判员 杨莹华审判员 董 晓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路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