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李执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青岛华泰物业有限公司与杨毓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华泰物业有限公司,杨毓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李执字第20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华泰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宗祥,职务经理。被执行人杨毓钊,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青岛华泰物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毓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月10月19日审结。该案(2012)李民初字第229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内容是由被执行人支付物业费1782元,诉讼费13.5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交纳了全部案款1795.5元,且本院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已经缴纳,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李民初字第229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群生审 判 员 李恒义代理审判员 桂文全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矫燕燕 来源:百度“”